狮山突击检查王芝涌流域两家企业
为更好落实狮山镇河长制工作及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结合王芝涌流域整治工作及近期的投诉热点问题,加大对涉污企业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辖区环境治理上新台阶,7月8日晚,狮山镇环保办会同罗村社会管理处联合社区对下柏工业厂开展夜间错时执法行动。
行动共检查企业4间,分别是2间玻璃加工企业,1间食品加工厂和1间洗涤厂。其中,洗涤厂涉嫌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1间玻璃加工厂涉嫌废水直排。
上述两家企业均被传唤接受进一步处理。
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全行政区域范围均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佛山市政府有关规定,在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自2018年4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狮山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