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5号原告广州弘鑫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思成包装材料厂潘升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思成包装材料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弘鑫泰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思成包装材料厂、潘升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5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起年利率24%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至起诉日为500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及唐汉冰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