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与核准指引
(备注:目前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均是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份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户口在我区,但在外地工作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4.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计划生育证明。
9.诚信承诺书。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居委会申请、镇(街道)初审、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复审的方式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报区建设(房产)局、民政局进行住房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租住或申购条件的,由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房地址、住房状况、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或购房资格,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核准通知。申请人可按照核准通知记载的核准面积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区建设(房产管理)局提出。
(四)轮候: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将取得租赁或购买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结果进行公示。
(五)租赁或配售通知:区建设(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租或配售通知。
(六)选房:申请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接到租赁或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供应房源情况选择租赁或购房,也可选择继续轮候。已确定购买的,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支付购房款。申请人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保障轮候得分的高低顺序,以抽签方式选取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4.98元。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及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建设(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商品房售价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居委、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四、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户口迁入新址。
五、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六、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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