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孙文杰)
孙文杰(禅城区大围新村综合楼五楼南之一文杰制衣厂经营者):
住 所: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鲤鱼鰓村一组7号
身份证号码:4306***********41X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66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员工陈明春等15人的工资合计共73263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66号
被告知人:孙文杰(禅城区大围新村综合楼五楼南之一文杰制衣厂经营者)
住 所: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鲤鱼鰓村一组7号
身份证号码:4306***********41X
经调查,被告知人拖欠员工陈明春等15人的工资合计共73263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员工陈明春等15人的工资合计共73263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
联系人:张国强、黄超帮 联系电话:8262120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