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农林渔业局关于实行农药经营许可的通知
各农药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要求,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等工作。我局决定按省农业厅统一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在辖区范围内从事农药经营的,必须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否则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两个区以上的,由市农业局核发。
二、申请与受理的要求。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区农林渔业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微机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的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其中:
(一)申请人情况:主要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二)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三)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1、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5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2、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5、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四)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1、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2、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3、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4、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五)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四、行政审批流程。
申请人材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主管部门审查决定--许可证核发。
请各位农药经营者,认真阅读通知内容,不详之处,请拨打电话:82665106,联系人:霍永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