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6年1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是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不是区十四届人大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第十二届、佛山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区属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出席政协区九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五、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六、区纪委副书记;
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驻区双管、联检、金融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区委依法治区办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十、在区人大机关离退休的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