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次远程宣告不起诉
2018年11月2日,我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在押于南海区看守所的舒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这是我院首宗远程宣告不起诉活动。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018年8月2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某店铺内,乘购买蔬菜之机,以藏匿部分猪骨、鸡肉不付款的方式,盗窃该店内猪骨、鸡肉等共20余次,共价值约人民币900元。2018年8月25日7时许,舒某某在该店盗得一小袋猪骨,行至店外被店员人赃并获。2018年9月28日,舒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923元。2018年10月23日在本院的主持下陈某某与舒某某家属签订和解协议,陈某某表示谅解舒某某。舒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检察官决定对本次不起诉采用远程宣告的方式进行。为保障本次远程宣告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公诉科制作了详细的远程宣告指引,与技术科、法警大队多次进行协商沟通、提前演练,确保程序规范。当日,检察官在本院办案区宣告室对舒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了宣告笔录,通过远程系统将笔录打印至看守所,由法警交予舒某某签名捺印后带回,整个过程仅需10分钟。
通过远程宣告不起诉,办案人员可大大缩减往返路途时间,被不起诉人员也可尽早收到不起诉决定,减少在押时间。我院的远程视频系统依托信息技术,缩短了办案时间,实现了“让办案人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立竿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