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维护房屋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规章要求,现制定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有关要求。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
(一)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条件是,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使用约定统一为“竣工验收合格”。
(三)之前约定“经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等方式作为交付使用条件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执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收房通知书》并附《交房流程图》,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前10—15天通知房屋购买人做好交验准备。《收房通知书》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房屋购买人。
三、交房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显著位置摆放“交房信息公示栏”,公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收房流程、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一)“交房信息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文本)信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或规划许可合格证;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
4.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查报告》;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8.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商品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门牌与施工楼宇编号对照表;
12.总平面图或总平面(效果)图;
13.装修搬运工作指引;
14.装修搬运管理承诺书;
15. 投诉监督电话;
16.本通知全文。
(二)以上证件(文本)应采取张贴或张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最高不能超过2.2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商品房交验手续的,应公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收房通知书》中说明委托情况。
四、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购买人交付以下资料:
(一)《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带装修的房屋应当出具管线分布示意工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署的《装修搬运管理承诺书》;
(四)《装修搬运工作指引》。
五、 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屋购买人提供《房屋检查表》、《房屋交接表》,指引房屋购买人办理收房和查验手续。
六、交房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员陪同房屋购买人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派员代为陪同验房。
七、物业服务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缴交,不得预收。
八、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地产企业需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处。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收房通知书》(示范文本)
2.《收房流程图》(示范文本)
3.《房屋检查表》(示范文本)
4.《房屋交接表》(示范文本)
5.《装修搬运管理承诺书》
6.《装修搬运工作指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12月26日
***: 佛建管〔2012〕321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