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
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交通角度评价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405号)、新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转发市规划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1+2+5”城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 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组织编制该城乡规划的部门在城乡规划时同步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成果,是审批城乡规划和合理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当与城乡规划报告同步报审。
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要求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含交通影响评价专项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成果应当包含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
(二)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佛山市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并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果中应根据交通生成量、交通敏感度等分析,明确该地块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组织编制该城乡规划的部门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同步进行专家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顺德区自行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此程序自行组织评审。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会同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规划条件中。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性质 | 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中心城区 | 其它地区 | |
住宅类(T01) | ≥3 | ≥8 |
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 | ≥1 | ≥4 |
场馆与园林类(T05)、医疗类(T06) | 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400个 | 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600个 |
学校类(T07) | 全部 | |
交通类(T08) | 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社会停车场(库)在100个泊位以上,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施工需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宽度5米以上、需封闭次干道,且工期超过三个月的市政工程项目 | |
混合类(T9) |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8)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
(二)前期城乡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中或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需要进一步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地块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规划条件时注明该建设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成果,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佛山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并应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规划报建受理部门提交市或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正、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建设项目方案中。
第四章 技术初审和编制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审查部门可委托具备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初审。
第十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地块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开展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如下:
(一)从事城乡规划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二)从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须含市政交通、城市规划)甲级资质。
(三)具备公路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可从事交通类工程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对当年开展全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进行考核,结果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需进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纳入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道路设计单位诚信管理范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