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职能向社会组织移交的公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的复函》(佛行改办函〔2013〕24号)的要求,经过公告、报名、评审、公示和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我局已完成相关事项向社会组织移交工作,现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转移事项名称
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职能。
二、事项转出方和承接方
转出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承接方: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
三、转移时间
2014年4月8日-2016年4月7日。
四、监督检查
(一)转移后的监管办法:《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事项转移后监管办法》。
(二)转移后评审标准应当按照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评审管理实施意见要求。
(三)相关职能转移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市住建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投诉和举报,电话:82223585。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