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加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管理,全面提高房屋倒塌事故的应对和处置能力,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处理分级负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新区管委会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Ⅳ级(一般)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配合上级政府做好III级以上房屋倒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房屋倒塌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新区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本辖区内房屋倒塌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房屋倒塌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3.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房屋倒塌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深圳市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等文件规定,根据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事故级别。
1.4.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I级):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
(3)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造成市政基础设施破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房屋倒塌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社会影响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房屋倒塌事故(III级):
(1)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社会影响较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房屋倒塌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区范围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房屋倒塌事故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
本预案与《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直接衔接。当上述两个预案之一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上述预案,并构成其组成部分。
新区范围内房屋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突发事件现状
新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数量大,老旧危房较多,但房屋安全状况总体良好,房屋整体处于可控状态。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城市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属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供电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本预案框架下编制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2.1.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负责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4)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5)组织编制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房屋倒塌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7)统一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发生在新区范围内的一般房屋倒塌事故,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新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级别的房屋倒塌事故;
(8)协调相关办事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联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9)制定预防和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10)开展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综合办: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新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统筹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房屋倒塌事故发生时,负责协调房屋倒塌事故抢险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协调组织抢修与恢复在房屋倒塌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以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3)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经济服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统筹、调配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5)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6)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的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倒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属地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应急行动方案与本预案的紧密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一般及以上级别房屋倒塌抢险事故,并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协助新区职能部门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0)光明公安分局:负责房屋倒塌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1)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房屋倒塌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2)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房屋倒塌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13)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排查、处置和监测等工作。
(14)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15)光明供电局:在房屋倒塌抢险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房屋倒塌抢险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担任。
2.2.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房屋倒塌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房屋倒塌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队伍以及其它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其它与房屋倒塌事故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房屋倒塌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1应急专家组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采用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根据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各相关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房屋倒塌事故引起的损失。
(2)各相关单位应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相关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工作,防止房屋倒塌安全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建立政府部门与各办事处等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房屋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新区老旧房屋情况,实现新区老旧房屋安全动态、风险预测监测机制。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对老旧房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状况的监测。
(3)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水电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各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房屋安全动态。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根据房屋倒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为最高级别)、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房屋倒塌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信息研判: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房屋倒塌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房屋倒塌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特殊情况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的,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签后,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同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存档。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新区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可能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房屋倒塌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3.2.1 房屋倒塌事故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房屋倒塌事故信息联动系统。新区应急委、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如各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2.2 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寻求支援。
3.2.3 非事发单位参与机制
涉事房屋附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服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和共享: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城市建设局和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及城市建设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首报内容应包括:房屋倒塌事故概况(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包括: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应包括: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处置情况及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①发生一般房屋倒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要及时报告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
②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房屋倒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要立即报告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报告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接到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房屋倒塌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如房屋倒塌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1)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房屋倒塌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Ⅰ级为最高。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房屋倒塌事故; 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区的房屋倒塌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房屋倒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区的房屋倒塌事故;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房屋倒塌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房屋倒塌事故;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新区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办事处的房屋倒塌事故;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房屋倒塌事故。
3.3.4 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新区应急委、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应急委报告。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和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3.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组织各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即城市建设局局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权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属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共3个副指挥官。其中: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全面工作;属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联系人为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即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
3.3.6 处置措施
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其成员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⑦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⑨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3.7 响应升级
因房屋倒塌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3.8 社会动员
根据房屋倒塌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屋倒塌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倒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房屋倒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3.9 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主动,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房屋倒塌事故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房屋倒塌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3.10 应急结束
(1)当房屋倒塌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房屋倒塌事故,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以上级别房屋倒塌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提交应急结束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统筹、指导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房屋倒塌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4.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房屋倒塌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4.3 保险
1)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为参加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4.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房屋倒塌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4.5 事后评价、恢复与重建
房屋倒塌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 综合应急救援队
新区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新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房屋倒塌事故,依托新区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专业抢险队,组成新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名录应每年更新,必要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调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1.3 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4.2.1 发展和财政局应保障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资金的落实。
4.2.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2.3为处置房屋倒塌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发展和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3 物资保障
4.3.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房屋倒塌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4.3.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3.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房屋倒塌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5.2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3 房屋倒塌事故处置期间,配备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5.4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4.6.1光明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2 光明公安分局应当维护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房屋倒塌事故提供保障。
4.6.3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 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市民有序转移或疏散到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2 在房屋倒塌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房屋倒塌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保障
4.9.1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房屋倒塌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4.9.2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购买,或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发展和财政局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代表新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4.9.3 新区应急办按照市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督促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 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对于发生影响较大或者难以控制的房屋倒塌突发事件时,社会建设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备紧急征用。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11.1 鼓励支持本地有关部门、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房屋倒塌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1.2 新区应急委应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社区三级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4.12 法制保障
在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新区法制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并按程序办理。
4.13 其他应急保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1.1 本预案演练
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救援专项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应及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5.1.2 相关部门预案演练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本部门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 应急抢险队伍预案演练
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应做好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5.2 宣传教育
5.2.1 应急宣传
(1)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现场宣传、宣传栏、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5.2.2 应急教育
(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 培训
5.3.1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房屋倒塌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5.3.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房屋倒塌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筑工程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新区纪检监察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本预案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厂房等。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办备案。
6.3 预案管理
6.3.1 预案修订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 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1)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2)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予以修订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5)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6)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6.3.2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本预案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6.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2016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