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委办关于坪山区2021年第三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深应急规〔2020〕3号)和《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规定,我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2021年4-5月份,我区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件
(一)新城东方丽园“1·22”电梯维修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2021年1月22日09时许,位于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新城东方丽园9栋2单元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安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实施标准第1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
(一)深圳市韩江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1年3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韩江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空压机房内的一台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镤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案
2021年3月2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镤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2月26日对污水处理站的应急池(4.5m*4.5m*4.5m=91m3)及调节池(4.5m*4.5m*2m=40m3)两个有限空间进行废水处理作业时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1058”实施标准第1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安强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年3月15日下午,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安强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实施标准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