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市发改〔201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2017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7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我市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
四、联动措施
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各地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照以下两种办法(视情况选择一种)组织实施,补贴标准由市统一确定。
(一)SCPI正式启用前,当达到启动条件时,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当达到启动条件时,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SCPI正式启用前
城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暂定1.5);
农村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暂定1.5)。
2、SCPI正式启用后
城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农村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3、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金额单位四舍五入至元/人•月后据实发放。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一般介于1.5-2.0之间(含1.5和2.0),我市暂定为1.5。
(二)当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不同月份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市地方政府现有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来源
我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除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市级财政补助发放标准的40%,其他由各区县各自承担。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好补贴联动机制。各区县要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于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天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九、工作机制
(一)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如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根据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计算我市补贴标准及明确发放时限(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后,函告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民政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贴标准及发放当月各自所属低收入群众实际人数,核算中心城区市级补助(补贴)资金金额后,联合市财政局以市财政局文号向中心城区各区下达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市启动联动机制通知后,要求所属发改、财政、民政及人社部门于发放时限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补贴发放完成后,各区县民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将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各自上级部门,并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本区县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各部门及区县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启动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相关情况,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协调价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十一、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原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市监察局《印发关于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汕价〔2012〕157号)和市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关于完善汕头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汕市发改〔2014〕239号)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当地补贴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