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快递投诉焦点透视之四运费问题引纠纷
2011年1月以来,金平区工商局受理物流快递投诉20宗,其中运费纠纷2宗,占10%。此类投诉的发生,说明物流快递企业在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规范操作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案例1:市区陈***委托汕头某物流有限公司寄一批日用品和衣服到四川宜宾,在寄件当日已付清全部运费240元。但物流公司却以运费不够,需多交40元为由,迟迟不给予送件。陈***无可奈何,便多交了40元,却越想越气,于1月17日向工商部门12315投诉。经鮀浦工商所积极调解,物流公司向陈***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40元运费,并送达快件。陈***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2:市区黄先生于2011年10月4日通过汕头市某运输总公司托运25公斤货物去厦门,缴交运费25元,又于10月9日托运同样的25公斤货物去厦门,却被收取运费40元,黄先生认为先后两次不同的收费,便问工作人员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只回答一句:“别人寄一封信也是20元。”黄先生认为运输公司不但未在营业厅标明收费标准,而且收取费用随意性大,于10月10日向工商部门12315投诉,要求退还多收的运费。光华工商所接到12315指令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检查,运输公司客运站行包快件部在营业厅标示了托运收费参考价,黄先生未能注意。至于多收运费的问题,运往厦门的货物,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是20公斤以内收费20元,超过重量则需加倍,黄先生第一次托运时,客运站工作人员计算运费时出现错误,本应收40元,却只收25元,黄先生第二次托运时,客运站工作人员计算准确,所以收取了黄先生40元。了解情况之后,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拨通黄先生的电话,请其前来接受调解,黄先生表示其系揭阳人,无法前来汕头。为化解误会和矛盾,促成调解,执法人员让运输公司客运站站长通过电话向黄先生道歉及解释,黄先生听后表示理解,同时向执法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法律链接:
1、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011年8月11日起实施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消费警示:建议消费者在选择物流快递公司时,最好选择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有固定办公场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服务质量好的物流快递公司。办理快递前,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在快递公司计算运费的同时,自己核对是否符合收费标准,并妥善保管好***、货单、协议以及对方的宣传承诺材料等书证、物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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