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财政局(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龙华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源性资产租赁行为,确保区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定义、构建责任体系、实行公开交易、规范决策审批、加强合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
1.区属国企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或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等需要延长租期的,可适当延长租期。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应经企业内部集体决策研究审议,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的应报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定。采取协议续约方式进行的资产租赁,约定的单次续约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6年。
2.符合龙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优质承租人租赁资产的(不含本条第(九)款规定的续约情形);区内承租人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区外承租人由区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企业形成内部班子会议纪要并报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租赁。其他因特殊原因或需求无法通过公开招租完成资产租赁的,企业须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解读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