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小云就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小云。
问:制定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市不断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制度和机制,尤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有政令不畅、职责不到的现象,使得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同时,由于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铺开工作进展缓慢,行政执法协调制度、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有待健全等情况,也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总结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200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08年4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是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调查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政府自身内部的监督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有效、最主要的保障。与外部监督相比,来自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往往更加直接、及时、简便和有效,对行政机关来说,不仅需要被动接受,更需要主动加强。从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上看,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尤其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仍然是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条例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层级监督上,共设了40个条文,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的对象、主体、范围、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本市颁布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制度等,进一步体现宪法和组织法确立的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监督所属工作部门的精神,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条例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对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一是落实层级监督。条例把调整对象明确为政府层级监督关系,即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关系。二是依据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区别于对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审计、监察、行政复议等专门监督活动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工作部门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为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本级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机关的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机关的领导下承办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问:条例将哪些事项纳入监督范围,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哪些方式?
答:条例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事项。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在监督方式上,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审查、检查、听取报告、协调、裁决争议、评查案卷、立案查处投诉案件等方式。
问:条例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哪些创新?
答:一是充实、完善了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二是扩展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事项的备案制度。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加快,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条例将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特征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如对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普遍性行政检查以及委托执法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事项都将其以备案方式实施监督。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的程序。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具体规定了受理、调查程序。行政监督机构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准确性,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或者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问:条例对行政执法及监督的责任追究作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是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条例设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三条系统地归纳了十三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为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责的现象,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