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汕定居须提前申请
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掀开新的一页。新法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从而使“强调管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解读新法看点。
华侨可凭护照办理国内有关事务
因工作入境外国人签发普通签证向“三非”外国人说“不”
据介绍,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写入《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新法一大亮点,是对宪法精神直接的贯彻。
《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注重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保障。新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新法还调整了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的受理机关,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向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之外,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进一步便利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身份,解决了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
因工作入境外国人签发普通签证
《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着力提高外国人入境出境效率和停留居留便利程度。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这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吸引外国高层次人才来华将产生积极作用。
新法还规定了外国人免办签证的四种情形,并为***依据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过境免签的适用区域、时限,施行更为灵活的免办签证入境政策留下了操作空间。新设了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免签过境人员需要离开口岸和外国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可以申请临时入境。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可以申请换发签证。
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并明确了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向“三非”外国人说“不”
新法规范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行为,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的情形,对具有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对具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进一步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和日常查验等制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遣送出境等;被遣送出境的,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对有“三非”情形的外国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并可以处限期出境。
采集指纹信息获授权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经***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也是国际通行作法。”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目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