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历年来,自然灾害对我市的社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应急联动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现根据《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
二、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
发生自然灾害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水利部门: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防震抗震部门: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启动《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
民政部门:负责调查、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分配、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的审批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灾区转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协调铁路、航空运输救灾物资工作。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做好使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网络通讯畅通的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抗灾复产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渔业船舶及水产养殖防抗台风和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抗灾复产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抗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灾区物价监控工作。根据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严格执行***和省政府对部分价格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汕头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汕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汕头武警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三、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及灾情报告。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四、应急反应行动
(一)应急决策程序
1、当气象、三防、国土、地震等部门发布有严重影响我市的灾害信息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和研究灾情;市政府召开市“三防”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等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救灾工作开始启动。
2、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工作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地方救灾工作情况,市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复产和灾民救助工作。
4、视灾情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二)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中灾以上灾害由汕头警备区根据地方政府提出的支援需求,动用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兵力装备投入抢险救灾。
(三)转移安置行动
区县、街道(镇)级应按照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实施方案(汕府办〔2004〕84号)的要求,设立灾害临时庇护场所,当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居(村)委会或居(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
(四)灾情新闻宣传
对外公开报道灾情的内容应实事求是,注意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救灾工作,防止产生消极影响。灾情数据未经市“三防” 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实,新闻媒体不得公开报道。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新闻,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以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形象,稳定灾民情绪,避免不准确、不全面的报道。
(五)灾后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2、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3、调查核实灾民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五、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区县要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工作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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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规定,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小灾。
一、特大自然灾害:
1、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2、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4、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6、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7、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8、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9、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30%以上;
10、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以上10项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6项的,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二、大灾害:
1、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的30%以上;
2、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总数的1%以上;
3、死亡人数50人以上;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年国民经济总收入的20%以上;
6、损失粮食占市属上年粮食总产20%以上;
7、部分通讯中断,停电1—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8、全市交通中断;
9、形成省内影响。
三、中灾害:
1、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的20%以上;
2、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总数的0.5%以上;
3、死亡人数20人以上;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年国民经济总收入的10%以上;
6、损失粮食占市属上年粮食总产10%以上;
7、通讯、供电间断影响;
8、交通短期内无法使用;
9、形成市内影响。
四、小灾害:
达不到中灾标准的为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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