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宗局关于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5年5月20日)
罗办〔2005〕14号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工作意见
(区民宗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认真做好辖区宗教工作,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罗湖。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条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化。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的长期性,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对宗教问题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要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扎扎实实地把我区宗教工作做好,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团结起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充分调动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明确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区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我区中心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依法治区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宗教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广泛团结我区宗教界人士,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罗湖、效益罗湖贡献力量。
三、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完善宗教工作网络
召开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认真学习《条例》,传达国家及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高度负责地做好我区的宗教工作。
完善街道宗教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各街道“处理民族宗教矛盾和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各街道办事处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宗教工作,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处理宗教工作日常事务。使我区的宗教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做到责任有人承担、措施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工作有人推进。宗教工作需要时,区民宗局可与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四、加大宣传力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宣传贯彻好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建立健全宗教工作信息反馈机制;要尽可能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创造工作条件。各单位汇报请示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时要使用保密传真机和保密电话,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条例》等法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管理好本辖区宗教场所,做好宗教场所的安全及防火工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违规乱建寺观教堂、小佛堂、烧香点问题;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境外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严厉打击各种***。
五、及时、稳妥处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具有爆发性强、蔓延迅速、危害严重等特点,处置这方面的问题要抓住时机、分工合作、迅速配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按照《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和渠道,努力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各种矛盾和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六、建立宗教工作定期联系制度
区民宗局与公安、国安、消防系统、宗教协会和少数民族地区驻深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建立每月一次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和探讨解决辖区宗教工作问题的新路子、新方法。
七、开展《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情况大检查
各街道要在近期检查现有宗教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12月份,在我区开展一次《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情况大检查,各街道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及时、稳妥地协调和化解各种宗教矛盾,积极引导宗教工作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附:《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