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发出广东首例男性受暴人身保护裁定
2011年8月2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对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据悉,这是广东省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1年6月9日,仇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7月18日,其丈夫温某以仇某带三名男子对温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胁迫温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和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承诺书为由,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香洲法院经组织双方听证审查后,确认被申请人仇某曾在2011年7月5日带三名成年的男子前往申请人住所,该三名男子与申请人温某发生了肢体碰撞。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遂于2011年7月29日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申请人仇某及其亲友殴打、威胁申请人温某。
这是香洲法院在广东省率先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据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0%为女性,但也不排除有男性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申请民事保护令的比例男性占9%-24%,澳大利亚15%的家庭暴力保护令以女性为防御对象。我国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10年6月发出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香洲法院认为,女性虽然在体力上不占有优势,但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行为,本案中仇某通过借助外力,对温某施行了暴力控制,温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应当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
通讯员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