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香洲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委、区政府设立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中心是区政府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履行全区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便民、高效、规范、和谐”的行政服务原则,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廉洁型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管理
第四条 窗口设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统一安排,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 窗口管理。窗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考核。
第六条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窗口代表窗口单位履行职责,窗口单位应按照责权统一原则,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不得两头受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的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由中心负责,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换、晋升、提拔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审核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主要由窗口单位负责,中心也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情况,按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退办件、联办件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推广部门代办制。鼓励相关窗口单位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发展类、提高类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由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 推行窗口单位领导办公日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单位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每月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承办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送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首问责任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九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符合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事项办理规范、考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通过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及其他监察方法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行政过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核,并享有申诉书。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监察局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成绩,将作为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