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和项目咨询专家。

  第三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是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专项审计机构等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咨询专家,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等全过程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承担专项资金失信名单的管理、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申报或验收材料提供的单位财务状况、资金到账证明、项目投资、技术工艺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不影响项目立项或验收结果的。

  2.违反规定委托中介代为申报,但不影响项目立项结果的。

  3.在规定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九个月以内(含九个月)未申请验收的。

  4.在同一个项目中,未按项目批复文件或合同书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5.因组织不力或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造成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未经批准对项目批复文件或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指标进行重大调整,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8.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专项资金的;或者以同一事项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涉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专项资金的。

  9.其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在规定项目建设期结束后九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

  2.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存在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构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等的。

  4.拒不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监督检查,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的。

  5.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或者经有权机关认定,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违背科研伦理和道德的。

  6.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技术工艺指标等相关资料,使项目达到申报或验收条件的。

  7.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因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被审计部门查处并通报的。

  8.虚构项目,项目未真实实施的。

  9.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

  10.享受市发展改革委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企业,违反承诺在深圳市经营期少于十年的;或者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十年内租售或者改变办公用途的。

  11.市发展改革委作出追回资助资金的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资助资金的。

  12.同一责任主体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本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1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因组织不力或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导致出具的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书等与实际不符,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露,对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监管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3.未按服务合同要求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咨询专家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对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监管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时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工作失职导致一年内被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有效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6.其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利用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能,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申报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索取或者收受项目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及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3.出具虚假项目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书等的。

  4.泄漏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的。

  5.泄露或使用项目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6.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7.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构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的。

  8.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被审计部门查处并通报的。

  9.同一责任主体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本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项目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项目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影响项目咨询活动开展的。

  2.一年内迟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在项目咨询活动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

  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开展项目咨询活动,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4.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咨询工作两次以上(含两次),影响项目咨询活动开展的。

  5.因项目咨询工作失职导致一年内受到有效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6.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索取或者收受项目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及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的。

  3.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的。

  4.泄露或使用项目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5.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的。

  6.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7.同一责任主体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两项以上(含两项) 本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8.其他违反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第九条  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一项第1至3点所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2.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一项第4至7点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后续资助资金拨付,收回相关项目已拨付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两年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3.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一项第8点所列行为的,停止后续资助资金拨付,两年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申报项目此前未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收回相关项目已拨付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申报项目此前已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收回相关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4.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一项第9点所列行为的,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二)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二项第1至3点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后续资助资金拨付,五年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收回相关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第1点行为系因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未申请验收的,第2、3点行为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可以收回相关项目已拨付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2.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二项第4至10点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后续资助资金拨付,收回相关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五年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3.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二项第11点所列行为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回应追缴资助资金,并永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4.责任主体有第六条第二项第12、13点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十条  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第三方服务责任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责任主体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

  (二)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责任主体有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不再拨付合同剩余款项,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五年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咨询专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责任主体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

  (二)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责任主体有第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停止其参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资格。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程序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以《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称(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失信行为情形、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拟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收到《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支持异议的相关证据。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书面申诉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时限。对无异议或核实后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失信行为按程序将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正式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单;经核实后认定异议成立的,应撤销《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或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将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正式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单后,应及时以《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形式书面告知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称(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失信行为情形、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列入日期及惩戒实施期限等。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列入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处理、复议以及诉讼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措施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对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推动与市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作出《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列入决定相关信息在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失信行为记录保存期限为相关惩戒措施实施期限,惩戒实施期限届满时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自动移出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以及惩戒实施期限均从《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记载的列入日期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具体适用条件、范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批复文件或合同书应体现本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省下达我市且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如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此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16:52:43重新编辑
坪山镇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坪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龙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飞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新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博村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埔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路赤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汤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边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福安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区横岗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22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12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13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16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18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189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福田街道福民社区举办暑期课业辅导班第九课
  2. 率广东经贸代表团抵达新加坡访问
  3. 福田街道福南社区举办福南是我家清洁靠大家——社区卫生巡查与清理活动
  4. 香洲吉大街道成功调处大方机电死亡赔偿纠纷
  5. 福保社区成人剪纸班
  6.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关于110千伏李旭线架空线下地工程拟使用龙岗区内林地的公示
  7. 第二批渔船离港奔赴新家园香洲渔港完成六十余载历史使命
  8. 珠海光宇电池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只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9. 关于开展2019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0. 福田区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1. 斗门区努力实现斗门发展新突破
  12. 张波同志主持召开万山区5月份重点项目建设暨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会
  13. 关于举办2014年市中学生羽毛球赛的通知
  14. 龙岗区领导到吉华街道调研道路交通建设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15. 关于遴选开设港籍学生班学校引进教材审读单位的公告
  16. 启动心灵护航帮扶贫困残疾人
  17. 讲述感人抗疫故事弘扬伟大抗疫精神
  18. 香洲区南香社区开展爱心栽植体验活动
  19. 福田街道圩镇社区举办爸妈陪我乐翻天六一儿童节活动
  20. 珠海市中学生非医疗目的使用药物调查项目启动
  21. 横琴司法所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处理一宗劳资纠纷案件云调解帮7名工人追回工资
  2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落实复退军人住房保障政策的办法(或方案)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
  23. 我区召开重点项目土地清理现场会
  24. 关于印发珠海市参加省计生药具系统三基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芦晓凤集中回答网友提问3个社区文体广场即将投入使用
  26. 九洲大道下穿隧道和南湾立交隧道呈现星空和丛林画卷艺术车行隧道珠海亮相
  27. 2012年11月度运输邮电
  28. 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关于宝能桔钓沙国际度假酒店(一期)总平面图修改公示的通告
  29. 龙岗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召开
  30. 莲花街道福新社区开展社情民意综合平台活动
  31. 微访谈实录深圳2020年幼儿园招生问答(节选)
  32. 关于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业务衔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33.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我区检查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34. 深圳市商务局发布关于警惕虚假拍卖的公告
  35. 香洲上冲社区再绽明德之花
  36.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关于开展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37. 黄敏出席前海纷食里卓越熟食中心揭牌仪式
  38. 南山区关于桃源街道公开招考社区专职副书记延长报名时间的公告
  39. 斗门斗门镇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40. 罗湖区统计局三维度提升商贸业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41. 区民政局赴珠海市香洲区学习
  42.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43. 福田区清洁家园防治蚊媒传染疾病
  44. 珠海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揭牌推进产业与资本紧密结合
  45. 高栏港区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前往高栏风电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46.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李喻春副局长带队赴大鹏管理局调研
  47. 斗门井岸暴雨持续3个多小时临街商铺菜市场受水浸之苦
  48. 高新区第四届非遗文化节开幕到淇澳逛新墟看巡游
  49. 深圳市南山区宣传部(文体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和审批表公示的通知
  50. 珠澳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再次调整拱北口岸通关顺畅秩序良好
  51. 深圳交警组织开展BD44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
  52. 2017年11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公示之二
  53. 深圳市商务局召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
  54.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今日隆重开幕龙岗区24家企业将亮相展会
  5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30 00:11:38
  56. 光明新区城管局彭松华大队长现场检查长圳和甲子塘社区综合环境提升试点项目台风防御准备工作和项目建设情况
  57. 抗疫前线党员胸前那一抹最亮眼的红
  58. 转发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5年困难农民工子女成长关爱活动的通知
  59. 益田社区女性课堂项目魅力瑜伽
  60. 珠海市2011年财政总决算布置会议顺利召开
  61. 600名工业设计师决战龙华人才园
  62. 儿童医院新大楼明年六一拟启用
  63. 保税区召开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动员会议
  6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5. 优势叠加发展机遇在宝安成共识
  66. 龙岗区妇联小剧场巡演广受好评
  67. 向东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第123次常务会议
  68. 王美如参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工作会
  69. 林建国参加全市扶贫开发攻坚专题培训会
  70. 市领导朱家媛冯庆煜杨兴程卫东康大寿陶治国程立洲陈建业陈宗君参加市城乡规划局和南充民…
  71.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蔡勇市政协副主席程立洲查看综治大调解集中宣传日活动开展情况
  72. 对照目标再发力全力以赴抓创建
  73. 南充多措并举保障双胜利目标实现
  74.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志杰主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2日第二次全体会议
  75.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组成人员培训会议市委书记刘宏建作动员讲话
  76. 营山驻村帮扶工作经验登上浦东干部学院讲堂
  77.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
  78. 省政府参事调研组调研南充全面两孩政策落实情况
  79. 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成效显著
  80. 吴群刚出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市委常委班子调研成果交流会
  81. 林建国出席全市加快推进河长制暨防汛减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82. 市国资委以学促干抓落实凝心聚力谋发展
  83. 南充正式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84. 市领导刘宏建胡文龙刘光远陈自立杨兴参加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动员会
  85. 2020年南充市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暨集中示范活动在阆中举行
  86. 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打赢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
  87. 市委书记刘宏建检查防汛工作
  88. 六届市委第六轮巡察公布12个单位巡察反馈情况
  89. 严防严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90. 四川省万名青少年夏令营主营暨南充分营开营
  91. 高坪区工商和质监局开展能效标识专项检查
  92. 严防死守落实责任织紧织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网
  93. 抓好2019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94. 市委中心组举行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学习会
  95. 阆中市2020年公开考调公务员公告
  96. 把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营造稳定和谐发展氛围
  97. 向东暗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98. 市领导刘宏建高先海向东唐文金马道蓉傅伦佳喻小广冯庆煜专题听取学前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99. 为南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100. 市长高先海强调坚持不懈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