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211号斗门区井岸丽洁洗衣中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211 号
斗门区井岸丽洁洗衣中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0400MA4UX18T28
法定代表人:肖莉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193号内厂房二栋一层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洗涤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04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90mg/L))约0.1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质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1]第09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袁女士、许女士 联系电话:0756-5538179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