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一)10月20日前,符合条件人员根据粤教师〔2016〕11号文要求,向现户口所在地(2016年10月20日前)街道(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同时提交本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二)11月25日前,各街道(镇)认定工作小组严格按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审核(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由街道(镇)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在各区政府网站、当地街道(镇)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街道(镇)认定工作小组在有关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按文件要求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三)12月10日前,市认定工作小组完成复核、上报工作。
二、有关事项
(一)现为珠海户籍,曾在我市一所或多所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2016年10月20日前)街道(镇)申报,由曾任教的街道(镇)和学校负责做好相关任教时段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现为珠海户籍,曾在本省外市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在现户口所在地(2016年10月20日前)街道(镇)申报,由曾任教的外市(县、乡镇、学校)负责做好相关任教时段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市、曾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符合条件人员,在现户口所在地(2016年10月20日前)申报,曾任教的街道(镇)和学校需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街道(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教师〔2016〕11号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的原民办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按文件要求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小组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及时按程序按要求提出申请。三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四是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摸底调查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街道(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五是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 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