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香市监处字〔2020〕541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香市监处字〔2020〕5-41号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艺恩行美容用品店
经营者:周雄波
身份证号码:4305***********638
注册号:440***********5
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运通路36号
2020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香洲运通路36号的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你(单位)正在开门营业,现场销售各类化妆品。经查你(单位)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着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还发现现场出售有一批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兰丝蔻控油洗发乳”3瓶(800ml/瓶)、“兰丝蔻去屑洗发乳”5瓶(800ml/瓶)、“氨基酸香氛去屑控油洗发乳”2瓶(1.5L/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嫌疑,为查清事实,本局遂于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日从生产厂家广州芊晟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1元/瓶的价格分别购进6瓶“兰丝蔻去屑洗发乳”(800ml/瓶)和6瓶“兰丝蔻控油洗发乳”(800ml/瓶),从生产厂家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氨基酸香氛去屑控油洗发乳”(1.5L/瓶),上述化妆品对外销售价格均为13元/瓶。至案发时止,共对外售出3瓶“兰丝蔻控油洗发乳”(800ml/瓶)、1瓶“兰丝蔻去屑洗发乳”(800ml/瓶)、4瓶“氨基酸香氛去屑控油洗发乳”(1.5L/瓶),获销售收入104元,你(单位)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34元,违法所得为16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拍照;(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你(单位)从事化妆品经营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你(单位)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香市监告字〔2020〕5-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配合本局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涉案物品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从事化妆品经营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7天内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
对你(单位)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兰丝蔻控油洗发乳”3瓶(800ml/瓶)、“兰丝蔻去屑洗发乳”5瓶(800ml/瓶)、“氨基酸香氛去屑控油洗发乳”2瓶(1.5L/瓶);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罚款人民币70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珠海市香洲区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香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 月8日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