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三打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省、广州市“三打两建”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三打两建”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三打两建”工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推动我市“三打两建”工作向纵深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原则
(一)线索首问处置原则。举报线索第一个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推诿线索举报,一经发现核实将交由纪委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二)查处与奖励主体一致原则。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必须由案件查处部门按照上级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实施奖励。
(三)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不与该案罚没款是否入库挂钩。案件查处部门在兑现举报人奖励金后,该案罚没款的追缴入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 “三打”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凡是举报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出租屋的违法犯罪线索或行为,举报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需有可查实的联系方式),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条件二: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黑恶性质的交通运输、废品收购、河沙开采及采矿、商品批发、工程建设、拍卖等行业中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控制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控制农贸市场中各类农副产品经营权、从事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2、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产品、卷烟、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日化用品等关系民生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售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假居民身份证等假证照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因受贿而渎职、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民生后果的犯罪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出租屋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三合一”店档、无证照经营行为、制假售假、藏匿在出租屋内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等。
5、其他涉及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
6、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执行公务的人员为欺行霸市、制假售假提供“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奖励举报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邮件或其它形式向从化市“三打”办、四个专项办及成员单位举报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出租屋的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能提供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的个人或单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职工作而举报,负有“三打”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以及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而举报,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及违法行为受害方或其代表(委托人)被授意举报的,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3、与“三打”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经查实为大要案的,以市委名义适时通报表彰,并由组织部门备案,作为集体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新闻媒体及记者在公开披露“三打”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三打”办或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额外奖励;案件查处后给予该媒体独家发布权限。
5、对举报制假售假地下“黑窝点”、欺行霸市团伙等的内部举报人员,可按照本意见奖励额度予以适当的提高;举报人如涉嫌违法且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不大,但能积极配合案件侦破的,由行政单位及公检法等部门按照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费来源。“三打”举报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为案件罚没款。市建立“三打”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三打”办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案件罚没款不足、无罚没款及无法定奖励执行单位的线索奖励。根据案件实际涉案金额和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300元,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奖励标准。按照奖励级别高低奖励标准分配如下:
1、欺行霸市: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分别奖励人民币1500元;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每宗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元-5万元。
2、制假售假: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按每个案件实际涉案金额给予一定的举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查实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奖励人民币400元;
2)查实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3)查实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查实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5)查实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商业贿赂:举报涉嫌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线索的,视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情节,以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起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和辅助参考作用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500元至5万元。
(三)特别情况。1、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无罚没款项的案件,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2、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由各举报人分享奖励;两人以上非同时举报,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帮助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统一案件多头举报的,只由案件查处部门实施奖励。
(四)奖励名义。有罚没款的奖励以市“三打”领导小组和线索首问单位、执行查处单位名义实施;罚没款不足、无罚没款及无法定奖励执行单位的线索奖励以市“三打”领导小组名义实施。
四、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案件查处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报市“三打”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金的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 特殊情况由市“三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3、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4、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它事项
(一)市“三打”办、市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和打击商业贿赂三个专项小组等有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二)市“三打”办负责专项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市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和打击商业贿赂三个专项小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核实、回复工作。
七、试行时效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在市“三打”办。各镇街(场园)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在财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举报奖励级别及标准,具体细化相关专项工作奖励机制。
***:1、市有关部门奖励标准摘录 2、从化市“三打”线索举报投诉奖励经费申报表
(***).doc )
从化市“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