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全市城市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城市发展转型,加快建设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日召开全市土地整备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投融资平台,释放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巨大能量筹措土地整备资金。
在土地整备的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提出,除了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的费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外,我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投融资平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借款人开展土地融资工作,以国有储备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方式,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筹措资金,所融资金纳入市土地整备资金。光明、坪山新区可试点土地注入区级投融资平台,开展土地融资。宝安龙岗两区可以特定的土地注入区级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意见》提出八类情形的土地可以纳入土地整备范围: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确保重大项目供地,需要提前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用地零散,用地效率低下或不利于城市空间和功能的战略性优化的;现有建筑物的卫生状况恶劣,严重影响环境或危害健康,不适合居住的;存在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尚未理顺经济关系的;由政府依法组织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通过填海(填江)造地取得土地的;依法或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土地整备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