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8年1月9日广州市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不是广州市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1、在增城居住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2、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3、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4、区武装部政委;
5、区纪委副书记;
6、市区委巡察第10、11、12组组长,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各组长;
7、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8、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党组成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
9、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办局有关领导;
10、市垂直部门、区直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1、中国人民银行增城支行和重要金融机构负责人,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12、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副主任。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列席大会开幕式)
1、出席增城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及列席人员;
2、在增城居住的原增城区(市、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
3、原增城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4、不在增城居住的市人大增城联组代表;
5、区内口岸查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6、台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