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从化区乡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从住建字〔2019〕213号
为加强乡村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hj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从化区乡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6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邮政编码:510900。信封上请注明“《从化区乡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8日。
***:《从化区乡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7日
从化区乡村工匠管理办法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村民非公寓式住宅(以下简称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令第116号)、《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活动的乡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经过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宅建设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宅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区乡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乡村工匠资格等级证书》的核发和每年定期举办乡村工匠技能比赛;建立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计划与补贴申领对接机制,将培训计划和培训协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推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乡村工匠培训;做好培训计划和培训协议备案,确保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发放。
(三)各镇(街)负责对申请参加培训乡村工匠的准入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对辖区内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乡村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及在《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记录所承揽工程、继续教育、奖惩等相关信息,并应积极配合区住建局、人社局组织属地乡村工匠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章 乡村工匠培训
第五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开展对乡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第六条 参加乡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人员;
依据:粤人社规[2019]2号第七条。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镶贴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乡村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近期免冠白底彩色1寸相片3张;
3.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镶贴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加盖属地村委/居委公章或工程承接地村委/居委公章);
4.《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申请表》。
第八条 乡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区人社局按省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政策做好乡村工匠技能晋升补贴发放。
第九条 乡村工匠每年必须参加区及镇街组织的以农村住宅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及安全教育。由组织单位将参加培训及教育情况在《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中记录。
第三章 乡村工匠管理
第十条 取得《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工匠方可承接我区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乡村工匠承揽工程后,在开工前必须与建房农户签订《从化区农村住宅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应购买施工工地团体意外险,并持《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乡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第十三条 乡村工匠不得承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宅工程。
第十四条 乡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必须按照农村住宅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必须要有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乡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报镇街备案后依照技术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乡村工匠对所承揽农村住宅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村住宅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乡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完工后(住宅的主体结构和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均已完成),乡村工匠应积极配合由建房村民组织的农村住宅验收,验收后乡村工匠应持《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到所在镇(街)办理所登记工程的完工手续。
完工标准为主体工程和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均已完成。
第十九条 遗失《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乡村工匠资格等级证书》的乡村工匠,应当报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局同意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每年举办全区乡村工匠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筑市场,提高乡村工匠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工匠专业技能,提升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村工匠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章 乡村工匠资格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工匠资格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各资格等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级资格应满足:
1.取得《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的;
(二)中级资格应满足:
1.初级资格认定满3年;
2.近3年内承接区内镇街农民建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10宗及以上,且未出现业主投诉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3.参加区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且取得前3名的;
(三)高级资格应满足:
1.中级资格认定满3年;
2.作为农民工匠带头人,且管理规范,现场主要的施工设备为该工匠的固定资产;
3.高中及以上学历;
4.近3年内承接区内镇街农民建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20宗及以上,且未出现业主投诉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乡村工匠认定资格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从化区乡村工匠资格认定申报表》1式2份;
(四)申请中级资格认定还需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及工程其他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1份;
(五)申请高级资格认定还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二十四条 乡村工匠资格等级认定需由乡村工匠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住建部门审核,区住建部门根据镇街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审核,决定建筑工匠的资格等级,签发《从化区乡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从化区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人员管理手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住宅施工管理实行工匠负责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竖立施工公示牌及张贴施工规划许可内容的;
(三)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没有落实“三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街)上报区住建局,按《广州市信用管理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失信信息,同时提请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注销工匠《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他人死亡的;
(三)以欺诈、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培训合格证书、资格等级证书、技能补贴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培训合格证书的;
(五)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导致房屋建成后无法通过验收的;
(六)在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而继续施工并被责令强制停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乡村工匠无正当理由缺席当年区级住建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由镇街作警告处理;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区级住建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由镇街暂停该工匠承接工程,待该工匠参加由区级住建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继续承接工程。
第三十条 《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广东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被注销的,须满2年后重新参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领取《广东省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乡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