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2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广州市番禺区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工作,解决我区城市居民住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存在问题给安全供水带来的隐患,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穗府〔2014〕21号)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行政监督、供水企业主导,管水到户、按表计量,鼓励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原则,由供水企业负责居民住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抄表收费等工作,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实现供水同网同质同服务的目标。
二、实施步骤
保障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安全,居民住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管可采用多种模式。其中“统建统管”从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到管理维护,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规范化程度最高,实施效果最明显,责任清晰明确。在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鼓励实施“统建统管”模式。
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设或改造后,必须实现抄表到户。新建、在建及已建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
(一)新建项目直接管水到户。
1.新建项目必须由具备从事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
2.新建项目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新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应按国家、省、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广州市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用户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将建设项目内给水设计图纸提交供水企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市政供水压力,以及建设项目的供水模式、市政给水总表、注册水表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给水设计规范。供水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出意见,并自收到给水设计图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需对施工图修改的应重新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建设项目内共用用水设施初步设计由供水企业审核、确认的审查制度,以保证新建项目共用用水设施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建材质量。
5.完工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工程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申请人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原建设单位整改,整改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6.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可投入使用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7.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负责设计承建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成后,可直接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在保修期内由供水企业负责管养维修,保修期后的管养维修,由业主和供水企业双方约定;非由供水企业设计建设的共用用水设施,但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交接协议,并由业主(或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支付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供水企业按协议约定抄表到户并负责设施的管理维护。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原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外或已过保修期限,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范围内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
(二)在建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执行。
1.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完工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工程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建设单位整改,整改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3.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可投入使用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4.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交接协议,并由业主(或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支付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供水企业按协议约定抄表到户并负责设施的管理维护。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原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外或已过保修期限,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范围内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
(三)已建项目分批改造,稳步推进。
1.已建并投入使用的共用用水设施,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业主或者物管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维护。
业主委员会负责与供水企业、物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协商维护交接事宜,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管企业负责牵头组织维护交接事宜;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管企业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组织维护交接事宜。
2.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用水设施进行查验核实,对不符合供水设计规范或需要改造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出更新改造意见,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管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更新改造。建议所需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
3.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业主或者物管企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维护交接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并负责设施的管理维护。供水企业按协议约定的维护内容及服务标准进行设施维护时,业主或者物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现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在保修期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其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继续承担该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保修义务,供水企业应当对保修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及验收;在保修范围外或已过保修期限,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范围内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
(四)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说明。
1.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业主或者受业主委托的物管企业应向供水企业提出将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申请并提供移交所需资料。供水企业应自收到移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申请人,约定现场查验具体时间。
2.维护交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内容包括维护交接条件、维护界限、费用、服务标准等。
3.管理维护费用依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核定管理维护费用标准的,由业主或者物管企业与供水企业商定。共用用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用户按用水量分摊。
4.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由物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三、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运行管护责任和费用
(一)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应包括保养、维修及巡检,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具体内容包括:对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水泵、泵房、自动控制设施、管道、阀门、配电设施、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二)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时,除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外,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承担维护费用。
(三)供水企业是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保洁责任单位,按照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对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所发生的保洁费、工料费、水质检测费、耗水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纳入供水成本。
(四)每次清洗、消毒或改造维护完毕,水池清洁单位须将水池进出水样送至有省级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水池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检测结果不达标的,应当采取重新清洗、消毒等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水样检测报告须在水质检测机构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示。
(五)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记录及送检水样的检测报告应归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六)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委托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达标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用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达标。
(七)二次供水水质问题及停水的处理。
1.供水企业或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收到二次供水水质投诉时,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
2.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水质受到污染时,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和区水务局,并立即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间应采用临时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3.因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居民用户用水的,供水企业或物管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八)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其法律责任。
1.居民用户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且属于保洁责任的,由区水务局责令供水企业限期整改;若属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因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供水水质易受污染、水压不能满足用户正常需求、漏耗严重的,共用用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由原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外或已过保修期限,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业主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单位住房维修资金),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设施进行改造。拒绝改造的,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障,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储水池(箱)的进入孔加盖、上锁,履行日常巡检共用用水设施的义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共用用水设施及阻塞维护通道。否则由区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行为人对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用水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通道、场地遭占用导致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无法清洗、消毒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物管企业应及时维修、整改,拒绝整改的,后果自负。
4.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使用的建材,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业主负责,按户平均分摊;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企业承担或在移交协议中具体约定。
(十)已建项目更新改造的费用,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解决:
1.已建项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范围内的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业主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单位住房维修资金)。
2.对于一些“无专人管理共用用水设施”、“无物管企业”、“无业委会”的小区,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储水池(箱)进行清洗,保障饮用水安全。同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组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交接及改造事宜。
四、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二次供水储水池或储水箱)的保洁
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内二次供水水池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水质监测点的安装及水质采样工作。
按照《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和《对区水务局关于做好我区居民用户二次供水设施保洁工作请示的批复》,供水企业负责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储水池或储水箱)的清洁、消毒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区水务局是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维护的监督管理机构,并组织本工作方案实施。
(二)区建设局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内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初步设计由供水企业审核、确认的审查制度;组织供水企业参与供水专项验收;负责共用用水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审批工作。
(三)番禺规划分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负责居民共用用水设施新建和改造工程的规划报建审批。
(四)区卫生局负责我区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负责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
(五)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六)区质监局负责供水计量装置的检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供水企业对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对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进行验收,对委托的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进行管理维护;负责供水范围内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保洁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