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2日发表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公告第20号 实施日期:2014-09-25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公布 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1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和楼号。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第十条 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预购人使用。

  第十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二)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定金;预售人收取定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合法证件号码;

  (二)预售人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

  (三)预购的商品房的实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及其所含项目、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价格和代收税费的项目和标准;

  (五)交付使用时的实际面积与预售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

  (六)付款时间和方式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八)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物业管理事项;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经预售人和预购人在合同中约定和载明后,除国家和省新开征的税费外,预售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的,其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与预售说明书和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当定期向预购人通报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预售人向预购人交付预售的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住宅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承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承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住宅商品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及其保修期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商品房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预购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预售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预购人,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预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预售人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同意,给预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13:38:03重新编辑
深圳福永富桥吉安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新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宝安大道旁塘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祥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高新技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107国道东侧(兴益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桥头万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海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下十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和平莱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建安路安浩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新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天汇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国际机场骏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村同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白石厦东区农电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峻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塘尾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翠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区卫生计生局局领导到荔湾区中医医院宣讲十九大精神(图)
  2. 海龙街街纪工委节前明察暗访促进作风建设不停歇(图)
  3. 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2022年度饭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询比公告
  4. 金花街社区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采购春节慰问品的询价公告
  5. 省司法厅领导到荔湾区三资交易中心开展工作调研(图)
  6. 逢源街综合行政执法办迎检2021年建设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评价年终检评工作
  7. 越秀区纪委监委多措并举握紧戒尺护航交通秩序大整治稳开展见实效
  8.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伟到兴华街调研指导工作图
  9. 天河南街进一步加强天河城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1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05:19:00
  11. 区侨联荔湾区侨联在广州市第五届侨文化活动日领取多个奖项(图)
  12. 关于做好2005年度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13. 广东省密闭通风不良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三版)公布
  14. 东漖街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图)
  15. 棠下街邮电社区认真开展退管和居民养老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16. 新塘街劳监中队开展岁末年初企业工资支付大检查
  17. 花地街同康同乐社区居民同乐日活动(组图)
  18. 区司法局举办识法律爱自己普法教育活动暨法律知识游园会(组图)
  19. 区委政法委关于固定资产盘点的询价公告
  20. 岭南街开展2019年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组图)
  21. 天河区召开海外联谊会第四届理事会
  22. 荔湾区残联开展全国助残日暨六一儿童节慰问特殊儿童活动(组图)
  23. K11创始人现身CBD除了派发广州店的成绩单他还作了这些分享
  24. 茶滘街街领导检查葵蓬地区视频监控建设情况(图)
  25. 广州市第七届广府文化周在文化公园隆重开幕(组图)
  26. 区人大常委会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图)
  27.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8. 丘卫青副区长会见钱江新城考察团
  29. 关于采购2016年越秀区环保局人员体检服务项目的公告
  30. 前进街召开2017年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1. 凤凰街妇联陪同区计生局慰问高塘石社区老党员
  32. 珠吉街三打两建在行动
  33. 关于发布2019年度广州市荔湾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34. 冲口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林隽到冲口街调研鹅潭大道建设情况(图)
  35. 区委常委丘卫青践行群众路线带队到元岗街解决民生问题
  36. 荔湾区侨青会召开二届三次全会暨法援工作站揭牌(组图)
  37. 荔湾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2017年医疗卫生单位无偿献血活动(图)
  38. 区交通局召开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研讨会
  39. 番丰村贫困户联合养鸡场初战告捷
  40. 白鹤洞街流管中心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综合整治工作
  41. ◆兴华出租屋管理◆区地税局到兴华街检查指导出租屋税收票据工作图
  42. 区统计局召开2021年荔湾区统计工作会议暨一季度经济工作部署会(图)
  43. 区民政局召开区民政专项工作会议(图)
  44. 石围塘街攻坚克难全力以赴60岁以上长者新冠疫苗接种攻坚工作扎实推进(图)
  45. 龙洞街中南社区开展全面清查出租屋大行动
  46. 区法律援助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
  47. 高端人才每年再奖6到10万广州出台政策加快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
  48. 岭南街开展家庭发展促进月之亲子家庭信任默契体验日活动(组图)
  49. 区人大区人大派人视察水浸街现场
  50. 区编办开展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活动
  51. 副区长李雪枝到天园街调研信访工作
  52. 五山监管所党支部参加五山街党员社区服务日活动
  53. 区纪委监察局荔湾区召开推进基层正风反腐工作会议(图)
  54. 区司法局三打在行动法律服务送到中毒民工病床前(图)
  55. 天河区天河交警大队值班岗亭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单位招标公告
  56. 区审计局部署2015年下半年平安创建和综治维稳工作
  57. 誉城苑社区开展法治进社区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图
  5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59. 成长第一棒快乐志愿行——天河区2011年暑期微文明体验志愿者沙龙顺利召开
  60. 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检查沙水产市场片区诚信计量建设情况(图)
  61. 天河区国土房管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对口扶贫工作
  62. 荔湾区文化商旅发展中心自有物业出租方案(西关生活体验馆)
  63.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徐咏虹一行到粤剧艺术博物馆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图)
  64. 区规划资源分局党建引领旧村改造推动机关党建和城市更新工作融合促进——荔湾区规划资源分局机关第一党支部与白鹤街鹤洞经济联社党总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图)
  65. 龙洞街石泽润书记到绿洲社区居委会调研智慧党建工作
  66. 兴华街开展携手抗艾重在预防知识讲座
  67.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关于采购2021年办公场地清洁服务的公告
  68.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林玲到龙洞街党群服务中心调研并慰问老党员
  69. 加班加点为创文全力以赴迎国检——区环保局扎实落实创文迎国检工作
  70. 车陂街2019年4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公示
  71. 金睛火眼有勇有谋智抓盗窃电缆犯罪嫌疑人车陂街治安志愿者李伟庭同志先进事迹
  72. 区农水局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赴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和龙里县调研东西部协作工作(组图)
  73. 市退管办谈绍远主任春节前夕走访慰问天河区社会化管理特困退休人员
  74. 预防艾滋病要爱不要艾——五山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讲座
  75. 区侨联市侨联到我区调研侨企指导党建带侨建工作(组图)
  76. 广州文化公园市社管局市组织联合会等单位到广州十三行博物馆开展党员学习活动
  77. 沙面街开展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图)
  78. 中南街总工会协助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用
  79.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对口帮扶工作
  80. 区工商联荔湾区工商联召开十二届八次主席会议(图)
  81. 新快报荔湾区专业市场有了法律顾问
  82. 石围塘街召开门禁视频系统建设工作形势分析会(图)
  83.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档案文献展(组图)
  84. 区发改局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干部大会(图)
  85. 越秀区举办2019年124国家宪法日暨五法普法主题巡展进社区活动
  86. 专家媒体调研评估荔湾政务服务改革工作(图)
  87. 多宝街开展春节送温暖关爱在基层慰问活动(图)
  88. 东沙街组织参加开展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图)
  89. 沙东商业广场主体封顶沙河商贸圈购物将有新去处
  90. 新塘街加强五类车整治共迎全国两会
  91.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天河软件园各分园可以说是各显神通了
  92.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2021年公开招聘党建指导员笔试的通知
  93. 区委老干部局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应知应会政治理论知识测验图
  94.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直属大队到荔湾区开展节前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渔船柴油补贴宣传工作(图)
  95. 区住房建设局区委书记前往海中联社海南联社现场调研城中村用电问题(组图)
  96. 区住房和建设局西湾路安置房摇号分房如期进行(组图)
  97. 区卫计局局领导到站前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导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和春运医疗保障
  98. 区政务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伟成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调研(图)
  99. 用爱谱写和谐乐章
  100. 站前街开展节前消防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