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编制至少8名
四川在线消息 近日,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原则上在每个街道和乡、镇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明确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国家在基层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目前,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一般未单独设置,相关职能由乡镇综合事业机构专兼职人员承担。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已由“小平台”走向“大平台”,任务越来越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队伍不稳定,经费未得到保障,网络建设滞后等问题。
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卫生事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省不少地方仍存在乡镇卫生院的体制机制保障不足,致使其忙于创收维持生计,设备简陋,综合服务能力弱等问题。
为此,省编委出台上述两个文件,从体制机制方面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提供保障,解决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机制、人员、经费等突出问题。
文件要求,在规定的乡镇事业机构限额内,原则上在每个街道和乡、镇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对暂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偏远乡(镇),在乡(镇)综合事业机构增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牌子,设置办事窗口;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包括有300户以上失地农民的集中居住区),原则上设立服务站。
人员编制方面,街道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8名;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0‰—1.5‰核定总量,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编制不少于8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