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我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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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1日发表
近日,为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我市出台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保险政策,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或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育龄妇女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报销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育龄妇女产前检查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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