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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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1日发表
(1)明确各乡(镇)为第一责任主体,以村(居)为单位将监管工作落实进户,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2)凡村民因婚丧嫁娶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型聚餐活动的,要求举办者提前三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一百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应向乡人民政府进行报告。(4)及时督促举办者按规定填报《举办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申报表》、《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现场审查表》及《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责任状》资料,并如实提供厨师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材料。(5)未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管理协管员要主动***服务,确实把好各环节食品安全关口,确保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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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8:09:3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