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广州广利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租赁荔湾区中南街海龙路2号(即荔湾区海中沙尾桥)地块后,未经规划许可,于2007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在上述地块A栋建筑物西侧加建一栋一层建筑物,面积220平方米,及在B栋建筑物东侧加建一栋一层建筑物,面积420平方米;于2013年后在A栋建筑物第六层楼顶加建第七层建筑物,面积638.8平方米。上述加建的建筑物,面积合计1278.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21﹞39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拟责令当事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加建的建筑物,面积1278.8平方米,整饰现场。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我街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根据相关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中南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南496号四楼,电话:8150428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中南街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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