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达州某连锁超市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被处罚
近年来,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已成为了城市治理过程中的“顽疾”,对居民生活质量、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令大家深恶痛绝。近期,达州某连锁超市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现予以剖析警示。
案情回顾:2021年7月15日6时许,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达川区翠屏街道宏欣源和电力公司门口时接环卫工人报告,发现大片垃圾随意倾倒在人行道上,散发着难闻气味。经现场测量,堆放面积总计16.5㎡。通过走访调查得知,是某超市深夜清理化粪池后,将清理出来的垃圾倾倒在此。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并联系涉事超市负责人,经核实了解到事件全部经过。
因7月11日暴雨,导致化粪池污水流入到超市内,所以该超市让后勤负责人熊某安排人员从7月14日22时开始清理化粪池中的垃圾,于15日4时完成清理工作后,该超市认为天还没亮应该不会被发现,所以并未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就离开了现场。
现场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立刻对其进行教育,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壹份,限其立即改正。同时,大队决定立案查处,并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1.本案的违法行为人的认定。
2.当事人的违法心理。
3.法律法规的适用。
虽然清理人员为该超市工作人员,但属于超市安排的工作,所以其违法行为责任由超市承担。
经过调查询问发现,当事人本身知道应当将清理出来的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但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怀有侥幸心理,所以将垃圾随意倾倒,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执法人员考虑到违法行为方是初犯,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且态度较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因其属于单位违法行为,各方面综合考量,对其取底限处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法律条款适用和裁量处罚标准适当。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和固定违法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超市违反了《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我们居住的城市内,每天都在产生着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些垃圾的处理,事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污染问题,若是处理不当,不仅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还会滋生病菌影响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和各企业单位,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同时,区城管执法大队将继续采取日常高密度巡查方式,对违法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