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征地办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
环境整治项目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工程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建设前期的拆迁补偿工作,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要求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 82号)、《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穗扩〔2003〕183号)、《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穗国房字〔2007〕955号)、《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关于报审白云区河涌综合整治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函》(云府函〔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仅适用于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建(构)筑物拆迁补偿,不涉及土地征用,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借用土地进行施工的,借地标准详见《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穗扩〔2003〕183号)。
对于区政府允许予以复建的土地,除复建部分用地外的土地用于绿化等景观节点建设的,一律不予借地补偿。
第三条 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及该项目的拆迁工作要求,相关街镇作为拆迁主体须于2009年11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建(构)筑物面积由有房地产测量资质的机构测量确定。
第五条 拆迁国有土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属于国有用地性质且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应委托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需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被拆迁的建筑合法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属于国有用地性质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建(构)筑物,根据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按历史用房标准进行补偿,并按被拆迁的建筑合法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 拆迁村集体物业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且拆除后在原址有复建条件的,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和租金补偿。
1、亚运会召开前能完成原址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补偿。
2、亚运会闭幕后在原址进行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二)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在原址不具备复建条件的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三)用地手续不齐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在原址上有复建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亚运会召开前能完成原址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补偿。
2、亚运会闭幕后在原址进行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四)用地手续不齐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且不符合复建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偿。
注:被拆迁人对集体物业建筑物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与拆迁人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对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地产行政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村集体物业建筑补偿依据。
第七条 拆迁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
(一)拆迁取得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房屋,如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弃产补偿或安置复建补偿;不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一律按弃产补偿。
1、被拆迁人选择弃产补偿的:
(1)经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超过批准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
(2)对选择弃产补偿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复建的:
(1)经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部分,如批准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如批准面积大于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超出2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
(2)超过批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复建安置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没有取得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未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房屋,如符合复建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弃产补偿或复建安置补偿;不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一律进行弃产补偿。
1、被拆迁人弃产补偿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复建的,如建筑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如建筑面积大于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超出2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对选择安置复建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3、如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按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
注:1、属非本村村民住宅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弃产补偿,不能选择复建安置。
2、集体土地建(构)筑物平均租金标准详见***1。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整治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
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九条 取得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具备一定报建手续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合法产权弃产标准补偿:
街道、镇 | 拆迁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三元里街、景泰街、同和街、京溪街、新市街、松洲街、同德街、金沙街、黄石街、棠景街、永平街、嘉禾街、均禾街、石井街 | 框架结构:26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24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0元/平方米 |
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 框架结构:2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7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280元/平方米 |
第十条 被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符合复建条件选择安置复建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街道、镇 | 拆迁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三元里街、景泰街、同和街、京溪街、新市街、松洲街、同德街、金沙街、黄石街、棠景街、永平街、嘉禾街、均禾街、石井街 | 框架结构:2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600元/平方米 |
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 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9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80元/平方米 |
注:1、以上指导价标准不含地价,但已包含配套水池、户外沟、管、化粪池、水泥地等作为主体结构的附属设施的补偿及价值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外装修费,如被拆迁房屋室内外装修标准超过该标准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出的单价结清差价。被拆迁人对居住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与拆迁人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地产行政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2、集体土地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房屋或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具备一定报建手续的农村房屋面积计算以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批准资料所确认的面积为准,若实际房屋面积小于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批准资料的面积,则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此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现状历史用房补偿标准
现状历史用房,没有权属证但可提供有效证明(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建筑费用、具结证明等)证实确属其所有的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补偿:
(一)框架结构: 100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 8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 6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国有土地房地产证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标准,按被拆迁的建筑合法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物业及村民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当地平均租金标准)标准。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房地租字〔2008〕70号)作为参考依据,详见***1。
第十三条 搬迁费补偿
(一)住宅搬迁:以户为单位,支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500元/户。
(二)非住宅搬迁费: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户,5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2000元/户,15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3000元/户,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元/户。
(三)特殊的搬迁费按实际情况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执行。
(四)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额给予补偿。
(五)被拆迁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六)本条上述住宅的“户”以户口簿计,没有户口簿的以产权证、宅基地证、租簿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商场内部多个经营者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均按1户计。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收到拆迁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被拆迁人积极予以配合搬迁的,按《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穗国房字〔2007〕955号)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拆卸费补偿标准
本项目拆卸工作由所在街、镇按相关规定负责统筹实施,费用标准按《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60元/平方米执行。
第十六条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整幢建筑物不在拆迁范围时,其户外被征拆范围内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适用本条标准;整幢建筑物被征用时,则配套水池、户外沟、管、化粪池、水泥地等作为主体结构的附属设施,不作补偿。
(一)住户的自搭阁楼或飘板250元/平方米(上高1.5米,下高2.2米以上);
(二)12厘米厚围墙、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20厘米厚围墙120元/平方米;
(三)水池
1、混凝土水池:150元/立方米;
2、砖砌水池:100元/立方米。
(四)花池60元/平方米;
(五)井
1、人力水井:2000元/口;
2、机井:8000元/口。
(六)室外独立的化粪池:200元/立方米;
(七)挡土墙
1、砖挡土墙:100元/立方米;
2、毛石挡土墙:230元/立方米;
3、混凝土挡土墙:280元/立方米。
(八)铁门、门柱、门楼
1、室外独立的门柱安装钢大门5.000元/个(宽4米以上);
2、室外独立的门楼安装钢大门10.000元/个(宽4米以上);
3、室外独立铁门按17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规格按60元/平方米补偿。
(九)水泥地、水泥路
1、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厚度15厘米以下6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及以上120元/平方米;
2、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厚度为10—20厘米的150元/平方米;厚度为20—25厘米的210元/平方米,厚度为25厘米以上(不含25厘米)的260元/平方米。
(十)其它补偿
1、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2、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线;
3、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4、户外独立水表:300元/个;
5、户外独立电表:500元/个。
(十一)当地平均租金、果树、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1、***2以及***3。
(十二)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
注:无工商局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十三)绿化迁移均按《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执行补偿,对市政府建设通告发布后的抢栽、抢种一律不作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八条 拆迁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拆迁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 拆迁、征用街属单位或区直管部门管理单位房屋、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拆迁期限内,由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拆迁国有及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均作货币补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白云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拆迁人、拆迁公司、拆迁房屋所属街镇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1、平均租金价格
2、果树、青苗补偿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平均租金价格
区域范围 | 路段、片区 | 租金(单位:元/月·平方米) | |||||
住宅 | 商业 | 写字楼 | 仓库、厂房 | ||||
底层 | 多层 | 高层 | |||||
三元里街 | 飞鹅西路、飞鹅路、飞鹅新村、花季街、百事佳小区、桂花路 | — | 24 | 30 | 40 | 35 | 25 |
机场路 | 15 | 27 | 35 | 58.5 | 35 | 25 | |
松柏东街 | — | 26 | 31 | 60 | 35 | 25 | |
松柏西街 | 10 | 15 | — | 30 | - | 15 | |
松柏北街 | 8 | 11 | — | 25 | - | 15 | |
兴泰街 | 15 | 18 | 20 | 70 | - | - | |
广园中路 | — | 23 | 26 | 66 | 40 | 25 | |
梓元岗 | — | 22 | 35 | 36.5 | 26 | 25 | |
解放北路 | — | 31 | 35 | 61 | 35 | 25 | |
金桂街、金桂园 | — | 37 | 43 | 95 | - | 20 | |
走马岗 | — | 23 | — | 31 | 40 | 25 | |
西约大街、世康大街 | 8 | 9 | — | 30 | - | 15 | |
三元里大道 | — | 18 | 30 | 38 | 36 | 20 | |
华园路、华园东路、华园北路 | — | 17 | 19 | 27 | 22 | 15 | |
中医药大学 | — | 32 | 34 | 49 | - | - | |
石榴桥路 | — | 20 | 28 | 33 | 30 | 20 | |
抗英大街 | 10 | 13 |
| 34 | - | 20 | |
松柏大街 | 11 | 15 | 20 | 21.5 | 20 | 20 | |
三元里大街 | 10 | 17 | 19 | 25 | - | 15 | |
三元里街平均租金 | 11 | 21 | 29 | 44 | 32 | 21 | |
棠景街 | 机场路 | 14 | 20 | 23 | 59 | 35 | 10 |
岗贝路 | 11 | 20 | 28 | 35 | 20 | 10 | |
区域范围 | 路段、片区 | 租金(单位:元/月·平方米) | |||||
住宅 | 商业 | 写字楼 | 仓库、厂房 | ||||
底层 | 多层 | 高层 | |||||
棠景街 | 三元里大道、远景路 | — | 27 | 30 | 45 | 34 | 10 |
乐嘉路、心谊路 | 11 | 24 | 27 | 54.5 | 30 | 12 | |
除以上路段外的其他片区 | 12 | 14 | 19 | 40.5 | 20 | 10 | |
棠景街平均租金 | 12 | 21 | 25 | 47 | 28 | 10 | |
黄石街 | 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 | 15 | 23 | 28 | 32 | 25 | 15 |
除以上路段外的其他片区 | 10 | 11 | 20 | 17 | 20 | 11 | |
黄石街平均租金 | 13 | 17 | 24 | 25 | 23 | 13 | |
石井街 | 石沙路、石潭路、石潭西路、广清路、广花路、石夏路、凤凰大道 | 10 | 17 | - | 42 | - | 10 |
除以上路段外的其他片区 | 6 | 5 | - | 26 | - | 8 | |
石井街平均租金 | 8 | 11 | — | 34 | - | 9 | |
嘉禾街 | 时代玫瑰园 | — | 20 | 23 | - | - | - |
除以上路段外的其他片区 | 5 | 5 | — | 31 | - | 7 | |
嘉禾街平均租金 | 5 | 13 | 23 | 31 | - | 7 | |
新市街 | 白云高尔夫花园、富力阳光美居 | — | 26 | 27 | - | - | - |
汇桥新城 | — | 19 | 21 | 41 | - | - | |
除以上路段外的其他片区 | 10 | 15 | 19 | 50 | 20 | 9 | |
新市街平均租金 | 10 | 20 | 22 | 46 | 20 | 9 | |
人和镇 | —— | 3 | 4 | — | 17 | - | 5 |
人和镇平均租金 | 3 | 4 | — | 17 | - | 5 |
备注:
1、以上价格来源于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房地租字〔2008〕70号)。
2、房屋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四大类别。其中住宅分为“底层”、“多层”和“高层”三类(总楼层是1~3层为“底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
***2
果树、青苗补偿
名称 | 果树木胸径(厘米)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荔枝 | 7-15 | 棵 | 1000 | |
15-25 | 棵 | 2500 | ||
25以上 | 棵 | 4000 | ||
龙眼 | 7-15 | 棵 | 1000 | |
15-25 | 棵 | 2500 | ||
25以上 | 棵 | 4000 | ||
黄皮、白榄树 | 9-15 | 棵 | 500 | |
15以上 | 棵 | 1500 | ||
杨桃、杨梅、桃树 | 9-15 | 棵 | 500 | |
15以上 | 棵 | 1000 | ||
枇杷、番石榴 | 9-15 | 棵 | 500 | |
15以上 | 棵 | 1000 | ||
人参果 | 9-15 | 棵 | 500 | |
15以上 | 棵 | 1000 | ||
柑橙 | 9-15 | 棵 | 400 | |
15以上 | 棵 | 800 | ||
芒果 | 9-15 | 棵 | 750 | |
15以上 | 棵 | 1500 | ||
香蕉 | 趸 | 100 | 主干高2米以上,(平均低于2米的,按果苗以亩补偿) | |
大王椰子 | 9-20 | 棵 | 1000 | |
20-30 | 棵 | 2000 | ||
30以上 | 棵 | 3000 | ||
名称 | 果树木胸径(厘米)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葡萄 | 9-20 | 棵 | 500 | |
20以上 | 棵 | 1000 | ||
竹 | 趸 | 100 | ||
槟榔树 | 9-15 | 棵 | 350 | |
15以上 | 棵 | 600 | ||
鸡蛋花 | 9-20 | 棵 | 200 | |
20以上 | 棵 | 300 | ||
白兰花 | 9-20 | 棵 | 500 | |
20-30 | 棵 | 750 | ||
30以上 | 棵 | 1500 | ||
树苗 | 4-9 | 棵 | 10 | |
未达上述 胸径 | 亩 | 3000 | 平均高1米以下 | |
亩 | 6000 | 平均高1米以上 | ||
果苗 | 4-7 | 棵 | 50 | |
7-9 | 棵 | 100 | ||
未达上述 胸径 | 亩 | 5000 | 平均高1米以下 | |
亩 | 10000 | 平均高1米以上 | ||
绿化青苗 | 3000 | |||
特大型树木 | 特大型树木由评估公司评估 |
备注:
1、以上数字不包括前数,包后数。如9—15,指不包括9厘米,包括15厘米。
2、果苗中荔枝、龙眼同级下浮2cm。
3、以上没有列明的花木类参照园林绿化定额的指导价计取。
***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 (元) | 备注 |
菜地、稻 | 亩 | 3000 | ||
鱼塘 | 亩 | 5000 | 含鱼苗补偿 | |
坟墓 | 骨坛 | 穴 | 100 |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
土坟 | 穴 | 450 | ||
砖砌或灰砂结构 | 穴 | 800 | ||
特殊的大型坟墓 | 穴 | 适当增加 |
注:征地补偿价已包含菜地、水稻补偿,各村从征地补偿款中补偿给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