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09年3月4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2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委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5〕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绿化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西华路347号、349号、351号、353号、357号、359号、361号、363号、365号、367号,龙华西1号部份、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以及现门牌未列房屋。即原西华路192号、194号、196号、198号、200号、202号、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部份,龙华西1号部份、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通心横巷11号及10号部份,得善一巷25号部份。
三、拆迁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我委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我委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我委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北京南路太平沙16号
联系人:梁志峰
联系电话:83342553
拆迁人员名单:刘为民、梁勇、杨志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查询网址:http://www.gzcc.gov.cn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