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县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封府函〔2018〕66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2月25日,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受理股室: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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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5日
***: 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引导和激励我县企业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91号)和《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肇府办〔2012〕3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开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县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封开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封开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届评奖前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县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县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封开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一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县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以及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筑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封开报道和封开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公示,公示期为10天。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届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县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封开县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县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县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县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开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封府办〔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