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高环违改字201760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高环违改字【2017】601号
吴汝新猪场:
经营者:吴汝新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八联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场正在从事畜禽养殖业,有废水从猪舍排向河涌,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场废水排放渠进行了水样采样。根据我局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场废水排放渠排放废水的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浓度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珠三角排放限值的11.71倍、19.63倍、0.0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1月13日的《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为(高)环境监测SJD字(2017)第111304号);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场未按照我局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场作出相应处理。你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高环违改字[2017] 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场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