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我局对 4 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18 年 4月 2日- 2018 年 4月 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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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屏山县新安镇卫生院迁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 屏环验〔2018〕1号 | 2018年 1月18日 |
2 | 屏山县独手醋厂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 屏环验〔2018〕2号 | 2018年 1月26日 |
3 | 屏山县新市镇兴鑫加油站Ⅱ级加油站异地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 屏环验〔2018〕3号 | 2018年 2月5日 |
4 | 屏山双龙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和销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 屏环验〔2018〕4号 | 2018年 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