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字〔2019〕117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珙市监字〔2019〕 117号
当事人:肖玉容 ,女,汉族,现年28岁,已婚,初中文化,珙县石碑乡人,现居住在珙县石碑乡曙光村3组15号。
2019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石碑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养生体验馆无营业执照,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美如初购进化妆品、保健品,从宜宾义乌商品城购进日用百货,于2018年12月8日租赁珙县石碑乡居民张华维位于珙县石碑乡的门市,于2019年1月12日涉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至2019年3月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建账,据当事人陈述经营期间共销售了10包足贴,进货价5.5元/包,销售价10元/包,获利45元;10包艾灸贴,进货价6元/包,销售价10元/包,获利40元;3瓶可暖小金瓶,进货价150元/瓶,销售价198元/瓶,获利144元;4套美如初护肤品进货价88元/套,销售价128元/套,获利160元;9瓶美如初洗发水,进货价35元/瓶,销售价49元/瓶,获利126元,经营至今共获利515元,没有缴纳任何税费。本案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2019年3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保健品、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3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保健品、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保健品、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保健品、化妆品经营的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019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9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肖玉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涉嫌擅自在珙县石碑乡从事保健品、化妆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并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保健品、化妆品销售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5元;
二、罚款48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珙县农村联社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8815***********20;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送:肖玉容
抄: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