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酸性磷酸铝钠等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文件要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5年3月24日起,开展为期15天的酸性磷酸铝钠等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检查。
一是严密排查可能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酸铝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口、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二是重点针对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食品”)非法使用和添加的行为,并对其中涉嫌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三小食品”组织抽样检查。
三是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三小食品”,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处罚力度。
此专项检查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