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8月24日—8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2016年8月24日—8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8月24日—2016年8月30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4日—8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四川阆中鑫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阆环验[2016]14号 | 2016.8.24 |
2 | 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建设项目 | 阆环验[2016]15号 | 2016.8.30 |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阆环验[2016]14号
一、同意验收组意见。
二、四川阆中鑫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阆中市环境监测站竣工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基本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四川阆中鑫盛车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措施)的管理与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实现全面、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请阆中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4日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阆环验[2016]15号
一、同意验收组意见。
二、四川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和40万立方米/年建设项目在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阆中市环境监测站竣工验收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基本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四川阆中市上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和40万立方米/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措施)的管理与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实现全面、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请阆中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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