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陵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管得住、用得好,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支持贫困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和《嘉陵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决战全胜脱贫攻坚的通知》(嘉脱贫领组〔201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领域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各项资金,以及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部门定点帮扶资金(含部门向上争取和帮扶的各种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扶贫资金监管原则:积极创新,全程监管,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持使用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违纪必追究,确保每一笔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上。
第四条 扶贫资金监管的内容:
(一)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整合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是否按规定实行区、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等。
(二)项目建设方面。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细化到具体建设内容;项目是否报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是否实行了一事一议制、民办公助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实施中是否建立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隐蔽工程是否有影像、测绘或第三方检测等资料;项目变更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审批;项目工程量增减是否按规定现场收方签证;项目验收是否实行施工单位自验、乡镇初验、项目主管部门终验三级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审计;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到位;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是否提交真实、完整的工程结(决)算资料等。
(三)资金使用方面。扶贫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是否合规、到位,是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扶贫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或个人;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乡镇(街道办)挤占、挪用、调剂部门定点帮扶资金(含部门向上争取和帮扶的各种扶贫资金);是否采用专户、专账、专人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是否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项目预期目的;资金支付进度是否达到要求;中、省四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比例是否达到要求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承担扶贫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和区直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直接经办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是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村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七条 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省、市、区有关政策和要求,建立精准扶贫项目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和统筹整合清单,建立扶贫资金的筹集、整合、分配、拨付、核算、监督等管理机制。区、乡扶贫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规范拨付流程,提高拨付效率,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条 承担扶贫项目实施任务的区直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要按照各自管理要求,对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进度、质量管理和验收负责。
第十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要求及时送审并组织审计。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且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从区审计局公开招标建立的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扶贫项目审计结果10日内报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统一编号备案并组织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复核,履行了复核程序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才能作为最终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的依据。其余扶贫项目按照现行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脱贫攻坚政策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各主管主责部门监管情况实施再监督。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并分析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监管情况,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区级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办)(现代产业园区)和村(社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构建扶贫资金大监管网络。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负责人召集,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区目督办等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立扶贫领域基础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区纪委与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建立精准扶贫信息系统有效共享平台。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向区纪委、区审计局提供年度计划、扶贫项目清单、扶贫资金安排、分乡镇(街道)(现代产业园区)的扶贫资金总数、每个项目的资金总数及具体发放使用清单、资金流向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以及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线索快速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区扶贫和移民开发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与区纪委问题线索及时衔接移交、及时处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等要依据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等规定,加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扶贫资金审计,要将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措施***审计内容,着力构建扶贫审计整体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区目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办)项目实施情况和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在全区通报。
第十八条 区纪委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管理检查范围,强化对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建设的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区委巡察办将扶贫资金监管和脱贫攻坚工作列入巡察工作重点内容,必要时,可就重点乡镇(街道办)、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随时开展专项巡察,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扶贫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乡、村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三级公开制度。要通过主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群众会议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竣工牌、张贴告示等多种形式将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强化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