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防贫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脱贫人口人身风险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在助推防止返贫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防贫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全国防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参保期限
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于救助对象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90%)进行给付。
(三)疾病死亡救助
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3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四)防止因学致贫救助
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因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录取的,凭考试分数查询凭证和录取通知书,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助教育救助金1000元。
(五)房屋救助
因列明的自然灾害(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和意外事故(火灾)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家庭房屋建筑物遭受损失,对房屋损失的实际部分,保险公司在扣除1000元免赔额后,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
(六)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救助
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无法务工,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000元/人的,经救助对象所在乡镇申报,区乡村振兴局核实后,保险人以人均收入6000元为基础,对救助对象人均收入不足6000元的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四、保险金额:
序号 | 救助项目 | 救助限额 |
1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救助 | 80000元/户 |
2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救助 | 8000元/户 |
3 | 疾病死亡救助 | 2000元/户 |
4 | 防止因学致贫救助 | 1000元/人 |
5 | 房屋救助 | 30000元/户 |
6 | 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救助 | 20000元/户 |
备注:第1、2、3项,每户对应的救助限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家庭户口簿记载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摊。即每人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家庭户口簿记载成员人数。
五、承办机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牵头,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配合,共同承办高坪区“防贫保”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1名分管领导牵头,并指定一名具体责任人,统筹协调村两委干部和帮扶干部合力推进此项工作,具体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3月15日前上报乡村振兴局(区政府613室)。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防贫保”工作宣传,让救助对象能够了解“防贫保”工作,充分保障救助对象的权益。
(三)强化资金保障。补贴资金已足额划拨给保险承机构。
(四)开展督查督办。乡村振兴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督查督办,对开展“防贫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确保我区“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五)开展理赔服务。“防贫保”理赔服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统一牵头负责,发生保险事故后,村两委干部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收取本村救助对象理赔材料,理赔材料可直接交保险机构,也可以上交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责任人,由具体责任人联系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防贫保”理赔材料
南充市高坪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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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贫保”理赔材料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医疗费救、疾病死亡救助责任
(一)主管部门(乡镇、村委)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证明等;
(二)救助对象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救助对象残疾的,由保险人自主鉴定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救助对象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三)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二、防止因学致贫救助责任
(一)考试分数查询凭证和录取通知书
(二)救助对象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三)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三、房屋救助责任
(一)出险原因需有相关部门证明
(二)房屋损失清单
(三)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四、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救助责任
(一)意外伤害、疾病证明
(二)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区乡村振兴局收入损失证明
(三)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五、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救助
由区乡村振兴局核定后统一交保险机构理赔。
保险机构联系人
姚彦成:0817-333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