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信用卡坐牢一年零三个月
盗用他人信用卡 坐牢一年零三个月
一男子见他人用信用卡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之后,忘记将信用卡取走,便趁机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1.8万元。近日,这名贪小便宜的男子终于吃了大亏,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2013年5月27日,家住南充的高某因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于是来到顺庆区人民中路某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取钱之后,却忘记了将***取出,便急匆匆地离去。随后,居住在南充嘉陵区的王某也来到自动取款机前取钱。王某惊讶地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一张信用卡,并处于可以取现的状态,见钱眼开的王某于是连续9次取走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不久高某发现信用卡不见了,后经查询发现钱少了,于是报警。不久,警方将王某抓获,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盗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向高某退赔1.8万元。王某懊悔地说:看来,意外之财还是发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