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回家车祸受伤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物业公司护卫人员陆光,在请假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他为工伤,其所在公司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陆光请假没有履行正规手续,属于无故旷工,且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陆光属于工伤。
请假回家遇车祸
陆光是顺庆城区某小区护卫班的一名白班护卫,该护卫班隶属于南充某物业公司。
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陆光因家中有事,向护卫班长熊大发请假,准备提前回家。熊大发同意后,陆光骑着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王泽笑驾驶的轿车发生擦剐,致陆光受伤。经医院诊断,陆光全身外表多处损伤,四肢瘫痪,肋骨骨折,内脏也有数处损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泽笑和陆光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15年12月2日,陆光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陆光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陆光所在物业公司不服该决定,遂于2016年6月21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是工伤还是旷工?
法院于今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物业公司认为:陆光在上班期间因事请假回家,但并未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而是口头向班长请假,不符合公司的请假程序,应当视为无故旷工和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陆光是在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期间,由于请假是属于休息范畴,陆光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被告行政部门称,陆光所在公司规定白班护卫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7点,因公司不提供午餐,护卫人员只能轮流回家吃饭。尽管公司规定陆光应当在晚上7点下班,陆光上午10点回家仍应当认定为下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公司规定陆光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7点,剥夺了劳动者休息和吃饭的时间,显然不符合《劳动法》。事实上,陆光及其白班护卫同事并没有从早上7点到晚上7点时刻不离开工作岗位,均是在中午轮流回家吃饭,公司也予以默许,因此回家吃饭应视为上午上班的结束。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陆光从中午11点至下午1点下班回家吃饭比较合理,而本案中陆光回家时间是上午10点,此时间点回家吃饭看似不合理,但陆光是征得了班长的同意,因此,其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光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