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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8日发表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广元市核安全管理局牌子(简称市核安全局)。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照规定牵头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依照规定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以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宣教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政策建议。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三)综合环境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参与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

(五)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以及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改善规划。按规定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六)农村生态环境科。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参与全市乡村振兴、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承担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九)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规定权限承担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按照授权承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政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机关、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环保总监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其中1名待现有人员自然减员后收回。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既是市生态环境局的内设机构,也是市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对外可使用“市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第六条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另行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

第七条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0日起施行。

***                        

  •                                

    C:UsersgyDesktop广委办函-42市生态环境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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