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内江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8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内江市金融工作局。
联 系 人:熊莉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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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内江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江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市关于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者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由举报对象注册地或案发地负责受理举报。市级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受理并查处的,由市负责奖励,转交县(市、区)查处的,由县(市、区)负责奖励;县(市、区)负责举报案件受理的,由县(市、区)负责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奖励 8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励4000元。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2000元。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给予保障,各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并同初审意见报同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非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非办)负责组织会商复核认定工作,并报同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分两次,分别在当年6月份、12月份办理。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在线索等级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十四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委监察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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